21.75作为月计薪天数,该如何运用?

【案情简介】

员工A于2019年12月1日入职B公司担任策划岗位。双方签有期限为2019年12月1日至2022年11月30日的劳动合同,其中约定A岗位实行月薪制,A满勤的月工资为5000元,双方关于日薪的折算方法没有书面约定。2020年12月22日,A因个人原因向B公司提出辞职。B公司在与A结算2020年12月出勤工资时,双方关于计算方法发生争议,故A遂向某区仲裁委提出申请,要求支付2020年12月1日至12月22日工资3718.16元。庭审中,经双方核对考勤记录,确认A于2020年12月1日至12月22日期间共出勤16天。关于计算方法,B辩称,对于离职员工,公司惯例是按30天折算日薪,故仅同意支付A员工2020年12月工资2666.66元(5000/30×16)。A对于B的主张不予认可,称B公司的惯例并未得到过A的确认,且侵犯了其获取正常报酬的法定权益,故要求按法定标准21.75天折算日薪。【争议焦点】

双方在未约定的情况下,B公司该如何计算A的出勤日薪资?【裁决结果】

对于A要求支付2020年12月1日至12月22日工资3718.16元,予以支持。

【案件评析】

根据《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的规定,月平均工作日为20.83(365-52×2-11)/12,月平均计薪日为21.75(365-52×2)/12,两者区别在于,前者扣除了11天的法定节假日,后者没有扣除。因为11天的法定节假日不出勤也要支付薪资,这就导致了月平均的工作日和计薪日不同。20.83在实践中不直接参与工资核算,是衡量加班的基准;而21.75天,指的是全年分摊到每个月应当支付薪水的平均时数,经常被运用到计算日薪的基准、月工资的折算等。

本案中,双方并没有对于计算日薪的标准存在明确约定,B辩称公司对于离职员工的薪酬计算存在惯例,但也未对此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员工A系知晓并同意按惯例执行,且若约定标准明显低于法定标准,存在严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的,亦当属无效。因此,在双方未有明确且合理约定的情况下,A要求按21.75标准来折算其日薪,系于法有据。根据合同约定的全勤工资5000元,以及双方确认的出勤天数16天,经核算得出,A请求的2020年12月离职当月的出勤薪资应为3678.16元(5000/21.75×16)。故仲裁委最终支持了A的请求。

当然,实际操作中因为21.75是平均计薪日,与每月的实际计薪日并不完全一样,所以存在某些不合理问题,还是要值得注意。假设1.上述案例中的A于2020年12月实际出勤为22天,而用正算法将得出5000/21.75×22天=5057.47元的结果,已超出其整月薪资水平,极其不合理。故此时,需要在日历中数出2020年12月的工作日为23天,并由此推导出A未出勤的天数为1天,再用扣减法计算得出其当月薪资应为:5000-5000/ 21.75×1天=4770.11元;假设2,上述案例中A于2020年12月实际出勤仅1天,若用扣减法将得出:5000-5000/21.75×22天=-57.47元,该结果意味着员工还要倒付公司57.47元,故此时选择用正算法5000/21.75×1天=229.89元,更为合理。由此可见,在遇到上述极端特殊案例时,21.75自身所带来的缺陷便暴露无遗,但无论是正算法还是扣减法,我们都应尽量选择正确的方法来合理计算薪酬,以此避免其所带来的尴尬情形的出现。

综上,由于目前企业极少会与员工约定日薪制的情形,故企业按法律规定的21.75天作为员工月计薪日较为妥当,但月计薪日比月制度工作日多出0.92天,所以在实际核算中,遇到特殊情形时还要注意避免踩雷。此外,21.75天不仅被运用到计算日薪的基准,由于它平均数值的特性,更被广泛运用于各类节假日或加班费日平均工资的计算基数。

(金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