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假和医疗期的折算天数:20.83天

【案情简介】

曹某于2020年1日3日进入上海某连锁超市工作,担任理货员,双方签订期限为2年的劳动合同。由于身体原因,曹某从4月开始陆陆续续请病假,有时请2天,也有时请四、五天。2020年11月1日公司向曹某发函,提前一个月通知曹某其医疗期将于2020年12月3日结束。在医疗期满后,如曹某因身体原因无法到岗的,可以到公司协商更换较为轻松的岗位,并告知曹某应在医疗期满后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若曹某对医疗期的期限无任何书面意见,医疗期满后公司将解除劳动合同。曹某接到通知后,继续向公司申请病假。公司于2020年12月3日解除了与曹某的劳动合同。随后,曹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庭审中,曹某称自己累计请病假只有21天并未满一个月的医疗期。在自己医疗期还未满的情况下,公司违法解除了与自己的劳动合同。而公司辩称:根据曹某的工作年限其享受医疗期为一个月,根据曹某提交的病假单载明累计请病假21天超过20.83天。曹某在医疗期满后继续请病假,且拒绝公司协商另行安排的工作岗位。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公司依法与曹某解除了劳动合同。

【争议焦点】

曹某在2019年不连续请病假的天数是否已满医疗期?

【裁决结果】

劳动者自入职后,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满20.83天为医疗期满一个月,连续休假期内含有休息日、节假日的应予剔除。曹某累计请病假天数为21天超过20.83天,其已满应享受的一个月医疗期期限。公司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款据此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妥,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之情形。【分析点评】

医疗期是指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而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的医疗期限根据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计算。实践中,劳动者进入用人单位后会有请病假的情形(包括长病假和短病假),通常是以天为计量单位,但是医疗期的计量单位是月,这就需要累积的病假天数转化为医疗期的月数。那么,病假的“天”如何折算成医疗期的“月”,或者说一个月医疗期可折算成多少天病假?

原上海市劳动局在《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疾病休假管理保障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生活的通知》【沪劳保发(1995)83号】中规定: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休假日数应按实际休假日数计算,连续休假期内含有休息日、节假日的应予剔除。《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明确,对于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其中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工作小时数的计算是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如:月工作小时数应当是20.83天×8小时=166.64小时。可见,按原上海市劳动局的规定病休假内含有休息日、节假日的应予剔除,原劳动部规定的月工作日计算办法也剔除了休息日和节假日,因此病休假的天数应根据“月工作日”折算成医疗期月数,也就是说每20.83天病假折算成一个月医疗期。因此,这就要求用人单位需要妥善保管好劳动者进入本单位以来请病假提供的全部材料,据此累积计算出劳动者已使用的医疗期,与劳动者可享受的医疗期进行对比,以此确认劳动者的医疗期是否期满。 (陈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