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复缴纳养老保险,待遇不可重复享受

老钱自1995年起在一家北京的外商投资企业工作,担任副总经理的工作,企业为他在北京自1995年起就缴纳了一份社会保险。因为他分管的业务需要长期到上海的分公司来出差,老钱在一年的时间中,约有半年的时间生活工作在上海。因老钱需要经常就近看病配药,而北京的医保无法在上海直接使用,办理医保异地结算又无法匹配老钱两地频繁来回工作的需求,于是北京公司就让上海分公司按最低缴费基数自2006年起也为老钱在上海缴纳了一份社会保险。当时因个人的养老保险账户信息尚未实现全国联网,老钱一直以来也同时在北京和上海有着两个养老保险账户。2019年,老钱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经咨询公司人事部,老钱发现两地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在时间段上存在这重复,因此无法进行账户合并。但老钱发现,他在北京上海两地同时都满足退休的条件,他认为自己交了两份社会保险,那么领取两份养老保险金也是顺理成章的,于是老钱分别向上海和北京两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养老金。那么这样缴“两份”社保,拿“两份”待遇是不是可行呢?

要解决这个问题,我们也要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次外,根据《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参保人员若在同一年度内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其重复缴费时段只计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并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重复缴费时段相应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退还本人。《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参保人员不得同时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对于同时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终止并解除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余额退还本人,已领取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应予以退还;本人不予退还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或者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中抵扣。

其实,早在之前的法律法规中就已经明确,每个人只能有一个社会保险账号,不能重复缴纳也不能重复领取。但由于尚未实现全国社会保险账户的统一联网,现实中仍然存在着一人在“多地”缴“多份”社保的情况。这种情况是否允许呢?答案是否定的。

深一步探究养老金待遇的组成,其实只有“个人账户养老金”从根本上来源于个人缴的“两份”缴费账户,但“基本养老金”则完全是重复享受了,从这个角度上来说,如果允许重复享受养老金,那么对只有一个账户的参保者构成了不公平待遇。

如果发生了重复缴纳的情况,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则需要根据几项政策进行清理操作:

一是根据《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0〕70号)第十条之规定:“关于多重养老保险关系。参保人员在两地以上同时存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或重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应按照‘先转后清’的原则,由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按规定清理。”这就意味着,参保人员只需要在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清理手续,无需多地来回跑腿。

二是根据《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5号)中明确:“《暂行办法》实施之后重复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员,由本人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养老保险关系并继续领取待遇,其他的养老保险关系应予以清理,个人账户剩余部分一次性退还本人。”这就意味着重复缴纳的个人部分养老金,不会作归零处理,但可以一次性退还给本人。 (张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