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了免责协议,公司就不承担义务了吗?

【案情简介】

曹某于2018年3月进入上海某建筑劳务公司,被安排至某建筑项目从事水电安装工作,双方约定日工资标准为300元,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其中……八、施工中因劳动者未按照安全防护要求而发生的一切工伤事故均由劳动者自理,用人单位概不负责。九、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2019年2月,曹某在工作时跌落,脑部受伤。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又经劳动能力鉴定部门鉴定为因工致残程度九级。2020年5月,曹某因个人原因离开公司并主张工伤待遇,但公司拒绝支付。随后,曹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庭审中,用人单位辩称:“因曹某在工作中未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帽导致其受伤,双方签订协议因曹某自身原因发生的工伤,我公司概不负责,故我公司无需承担曹某的工伤待遇”。而曹某称,“该协议与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同时也是免除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益而无效,用人单位应支付本人的工伤待遇。”

【争议焦点】

工伤人员签了“概不负责”的协议,用人单位就可以不用承担工伤待遇的支付义务了吗?

【裁决结果】

工伤认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不以劳动者是否存在过错、过失为前提。劳动合同中关于“施工中因劳动者未按照安全防护要求而发生的一切工伤事故均由劳动者自理,用人单位概不负责”的内容属于用人单位对遭受工伤的劳动者变相减轻或免除其待遇支付责任,该内容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应属无效约定,对用人单位的抗辩理由不予采纳。用人单位应按照法律规定支付曹某工伤待遇。

【分析点评】

工伤保险待遇是对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而得到的补救和补偿。劳动者受伤后经过工伤认定、劳动能力等级鉴定以及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的不同阶段,可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

一、用人单位是工伤待遇的支付主体。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作为劳动力的使用者和劳动条件的提供者,依法负有保护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的义务。即使用人单位缴纳了社会保险费,工伤保险也只是分散用人单位风险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是减轻了用人单位承担工伤待遇的支付义务。工伤人员的合法权益应予以保障,用人单位的工伤待遇法定支付义务不能因双方约定而豁免。

二、工伤认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劳动者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且被认定为工伤的,享受工伤待遇。工伤保险适用劳动者“无过错原则”,只要工伤人员被依法认定为工伤的,即使工伤事故是由劳动者本人过失造成(劳动者自身也有一定安全意识不足导致受伤),用人单位均应依法支付相关工伤待遇。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与劳动者创造的劳动成果具有不对等性,用人单位作为劳动成果的享有者,应当承担自身的经营风险和社会责任,不能将工伤责任的损失转嫁工伤人员承担,更不能用罚款的方式来惩罚工伤人员。即使用人单位与工伤人员签署了“概不负责”的条款,该条款也属无效条款而不能得到支持。

三、用人单位还是工伤认定的申报主体。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工作安全负有直接责任。当劳动者受伤时,用人单位应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这是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但用人单位拒不履行法定申报义务,工伤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也可自行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这是赋予劳动者的一项权利,也是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一种保护。 (陈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