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张享受配偶陪产假当月是否有全勤奖?

【案情简介】

2020年1月,小张进入本市某国有物业公司从事行政工作,月基本工资4500元,另有全勤奖500元。2021年4月8日因配偶生育,小张随即向物业公司申请了2021年4月9日至4月18日期间10天配偶陪产假并得到批准。

2021年5月中旬,小张发现物业公司仅向其发放了2021年4月基本工资4500元,未将全勤奖计算在内。小张对此持有异议,在与公司人事部门沟通,却未得到正面反馈后,小张遂向公司所在集团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要求物业公司支付2021年4月全勤奖500元。

调解中,小张表示,根据本市相关规定,其依法申请并享受陪产假,而陪产假期间工资用人单位应按正常出勤的工资标准发放,现物业公司克扣其2021年4月全勤奖属违法之举。

物业公司则主张,其已足额向小张支付2021年4月基本工资4500元。至于全勤奖并非工资,且其制度规定“员工在公司规定的工作时间内未出现任何迟到、早退、请假、旷工者将给予全勤奖;当月员工请假或缺勤均不发放全勤奖。”,小张因享受陪产假期间属于缺勤状态,故其不发放当月全勤奖并无不当。

【争议焦点】

小张享受配偶陪产假期间月工资应如何发放?

【处理结果】

经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调解,双方就全勤奖达成一致意见,物业公司同意向小张支付2021年4月全勤奖500元,双方无其他争议。

【分析点评】

配偶陪产假,又名陪护假,是指依法登记结婚的夫妻,女方在享受产假期间,男方可享受的一定时间看护、照料对方权利的假期。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并未对配偶陪产假作出具体规定,但修订后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还可以再享受生育假三十天,男方享受配偶陪产假十天。生育假享受产假同等待遇,配偶陪产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由此可见,劳动者享受陪产假期间应按照全勤标准获得工资,不应作为缺勤而扣减。

事实上,本案双方对于小张应足额享有2021年4月基本工资4500元并无争议,而是问题在于全勤奖是否属于工资,以及小张享受陪产假导致的缺勤是否影响全勤奖的发放?

全勤奖是用人单位规定为了避免劳动者在的工作时间内出现迟到、早退、旷工、病事假等情形,所设置的具有正向激励属性的奖金。《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工资是指企业根据国家和本市的规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工资等。全勤奖作为奖金,故也属于工资的组成部分。同时,该办法第九条规定,劳动者在依法享受婚假、丧假、探亲假等假期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国家规定支付假期工资。

通常而言,根据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劳动者的考勤异常情况可以成为判断全勤奖发放与否的依据。但是,小张在2021年4月9日至4月18日期间享受的配偶陪产假是国家规定的一类特殊假期。现小张的缺勤情形系享受陪产假所致,且根据相关规定,陪产假休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这也就意味着,小张休假期间应当视为正常出勤。因此,物业公司在统计当月计薪天数时,不能将小张享受陪产假简单作为缺勤认定,而是应对其全勤奖制度加以完善,尤其应正确区分劳动者因个人病事假造成的缺勤与享受年休假及其他带薪假期导致的缺勤不同情形。鉴于此,小张主张其2021年4月应享有全勤奖500元确有依据。

顺便最后需指出是,如用人单位确有制度或惯例,车贴和饭贴等福利系按出勤天数执行凭票实报实销,那么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在享受陪产假期间没有发生报销事实,进而不发放车贴和饭贴倒也不无道理。 (顾松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