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活就业人员退休年龄应按本市规定执行

老田户籍在四川省,但老田的老伴是上海户籍居民,2010年老田跟随老伴来到本市工作生活。根据《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居民的外省市户籍配偶参加本市养老、医疗保险若干事项的通知》(沪人社养发[2009]41号,以下简称“41号文”)的规定,老田可以作为本市户籍人员外省市户籍配偶,在本市灵活就业期间参加本市城镇养老保险。于是老田就在2010年1月按41号文件规定,参加了本市的城镇养老保险。截至2014年底,老田在累计缴费满60个月,即满5年。2015年1月12日,老田作为灵活就业人员向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申请办理养老金申领。市社保中心经审查,认为老田未满55周岁且缴费年限未满15年,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本市的相关规定。这个回复让老田十分不解,自己已经52岁了,而根据国发[1978]104号《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规定,女性工人退休年龄为50周岁,为何自己不能退休呢?此外,本市的41号文中,并不存在必须在本市连续缴费年限满15年且女性年满55周岁才可申领本市养老金的规定。社保中心认为老田不符合退休条件的做法是否正确呢?究竟老田这样的“外来媳妇”需要符合什么样的条件才能办理申领养老金手续呢?笔者借本文来为广大读者朋友们做个简单介绍。

一、灵活就业人员退休年龄应适用本市相关规定

《社会保险法》第十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也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因此,《社会保险法》第十条和第十六条规定了职工与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等两类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方式。

基于上述规定,本市就灵活就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问题作出相应的规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沪人社养发[2013]22号,以下简称“22号文”)。该文件第十一条规定,本市户籍人员的外省市配偶,在本市灵活就业并有合法收入,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的,可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该文件第十三条还规定,凡过去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该22号文在《社会保险法》正式实施后,在效力上已经取代了41号文。本市灵活就业人员(含本市户籍人员的外省市配偶参保人员),均应当按22号文执行。

据此,本文前述案例中,老田确实未到达办理退休的55岁,本市社保中心给予的答复也是完全正确,依法合规的。

二、外省市的缴费年限与视同缴费年限可依规转移接续

根据《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号)第三条规定,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参保人员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其中出国定居和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同时,该办法第五条还规定,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户籍所在地的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二)参保人员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由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但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参保人员再次跨省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三)参保人员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受以上年龄规定限制,应在调入地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例如本文前述案例中,老田就应该按此规定,办理完相关的转移接续手续后,再行向符合条件的地点提出申领养老金的申请。 (张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