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来务工人员也可灵活就业

小纪跟着同村的老乡最近来到上海打零工,在老乡的介绍下很快就找到了几家愿意雇佣他的单位。但因为小纪学历不高,又是外地户口,用人单位都不愿正式录用他,只是让他有活就来干几个小时,做一些送货、快递、装修之类的杂活。虽然都是打一些零工,但小纪人勤快肯吃苦,又同时为好几家单位打零工,每个月下来收入也不菲。这样一来,小纪也想为自己求一份社会保障。他来到居住地所在的街道,想自己以灵活就业人员的方式缴纳一份社会保险,却被工作人员告知本市对于外来人员灵活就业有着限制性的规定,而像小纪这样工作性质的,暂时还不符合就业和参加社保的条件。那么就本市的外来人员灵活就业管理工作有着一些怎样的规定和特点呢?笔者借本文来为大家做一个简单介绍。

一、五类外来从业人员灵活就业可合法登记

结合本市来沪从业人员管理实际需要,办理就业登记的外来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已在本市稳定就业,并持有本市临时居住证,符合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居住的基本要求。而本市按照“以业管人”和“属地化管理”原则,本市对部分外来从业人员试行灵活就业登记。目前来沪从业人员灵活就业登记的范围已涵盖了“四个大类、五种人员”。

在《关于对“医院外来护工”等五类来沪从业人员开展灵活就业登记的通知》(沪人社就发〔2015〕38号)中指出:“一、来沪灵活就业登记对象应符合‘合法稳定就业’的原则,在办理就业登记时应当已在本市稳定就业,并持有本市临时居住证等居住证明,具体范围包括:(一)由护工管理机构管理,在本市医疗机构中由病家聘请为病人提供日常生活照料的来沪从业人员;(二)在本市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农企业)从事农业劳动的来沪从业人员;(三)在本市从事家政服务的来沪从业人员;(四)经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设立的无雇工的来沪个体工商户;(五)在本市社区助老服务社等机构从事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来沪从业人员。”

因此像本文前述的小纪,不属于这五类情况,还是建议他找到一份全日制的稳定职业,更好地保障自己的劳动权利。

二、灵活就业不必然与单位构成劳动关系

灵活就业是一种社会就业的补充形式,尤其是非自雇的灵活就业人员,这种就业形式在一定程度上不同于普通的劳动关系,因此灵活就业不必然与单位构成法律上的劳动关系。

我们以医院护工这个就业群体为例,护工为医疗机构中由病家聘请、为病人提供日常生活照料服务的社会人员,由病家支付雇金,护工与病家之间形成雇佣关系,护工与护工管理机构间并无建立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医院设置护工管理机构进行管理,是为维护医院秩序、帮助护工和病员解决困难和减少矛盾。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医疗服务主管部门要求护工本人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其参保费用由收取管理费的机构补贴80%亦是出于对护工人员的权益保障。从实际履行看,护工在医疗机构从事护工工作,由病员家属雇佣并据此获取报酬。而劳动关系一旦建立,用人单位即获得劳动力的使用权,劳动者必须接受用人单位的支配和指挥,受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约束,不得随自己的意志来安排自己的工作。而对护工的统一管理是基于行政规定,出于护工行业规范的需要,护工管理机构不提供劳动力的对价,护工其工作内容、工作时间、陪护病员的数量由病家和护工自行决定,在农忙等临时有事其亦可以自由决定随时回家,无需履行审批核准手续,单位也无需决定是否准假。护工管理单位按照有关部门规定与医院签订管理协议,并对护工进行统一号牌、服装、派工单管理,亦是出于管理医院秩序的需要,并未对护工实行建立劳动关系上的考勤、考核等管理、指挥、监督。据此类如护工这样的灵活就业形式与护工管理单位一般不构成法律上的劳动关系。

三、外来灵活就业人员登记需要相应资质证明

在实践操作中,外来灵活就业人员需合法登记,还需相应的资质证明。医院外来护工,需提交区县卫生主管部门指定机构出具的证明。外来农业劳动人员,需提交由区县农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外来家政服务人员,需提交由区县商务部门出具的证明。经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设立的无雇工的来沪个体工商户,需提交由其经营场所所在地工商所或市场监督管理所出具的证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来沪从业人员,需提交区县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 (张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