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期如何计算?
【案情简介】
李某于2020年1月1日入职某物流公司担任行政工作,双方签有期限为3年的劳动合同。由于身体原因,李某从3月起陆陆续续请病假,短则两三天,长则一周,但均提交了有效的诊断记录和疾病证明单。2020年11月1日,公司通知李某其医疗期于2020年12月1日期满,但李某接到通知后,继续向公司申请病假,公司最终以李某医疗期满仍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与其劳动关系。李某遂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恢复双方劳动关系。庭审中,李某称其累计请病假只有63天尚未满3个月的医疗期。公司在医疗期内解除与其劳动关系构成违法解除。而公司辩称,根据李某提交的病假单载明累计病假时间63天超过62.49天。李某在医疗期满后继续请病假,公司无法另行安排李某其他工作岗位,故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公司系依法解除与其劳动关系。
【争议焦点】
李某2020年累计病休期是否在医疗期内?
【裁决结果】
李某入职不满一年,应当享受医疗期待遇为3个月。李某入职后,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满20.83天为医疗期满1个月,连续休假期内含有休息日、节假日的应予剔除。李某累计请病假天数为63天超过62.49天,其已满应享受医疗期。公司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款据此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妥,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之情形。故,对于李某的申请请求,未予支持。
【案件评析】
医疗期,是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而用人单位不得据此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关于医疗期与病休期的区别,医疗期是法定期限,由法律根据劳动者工作年限规定的刚性的时间段,而病休期是劳动者因病实际发生的弹性的时间段,一般通过医院开具的疾病诊疗单予以证明。享有医疗期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基本权利,用人单位不得擅自剥夺。那么医疗期到底怎么计算呢?
目前,有关医疗期限的计算,全国绝大多数地区都遵照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进行计算,上海地区则依据《关于本市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标准的规定(2015修订)》(以下简称“沪府发〔2015〕40号”),医疗期按照劳动者在本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进行计算。
具体计算方法为:沪府发〔2015〕40号第二条规定,“医疗期按照劳动者在本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设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第1年,医疗期为3个月;以后工作每满1年,医疗期增加1个月,但不超过24个月”。
实践中,劳动者进入用人单位请病假的情形,通常是以天为计算单位,但是医疗期的计算单位是月,那如何将累计的病假天数与医疗期的月数进行转化?
根据原上海市劳动局在《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疾病休假管理保障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生活的通知》〔沪劳保发(1995)83号〕中规定: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休假日数应按实际休假日数计算,连续休假期内含有休息日、节假日的应予剔除。《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明确,对于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其中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工作小时数的计算是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如:月工作小时数应当是20.83天×8小时=166.64小时。可见,按原上海市劳动局的规定病休假内含有休息日、节假日的应予剔除,原劳动部规定的月工作日计算办法也剔除了休息日和节假日,因此病休假的天数应根据“月工作日”折算成医疗期月数,也就是说每20.83天病假折算成一个月医疗期。
关于医疗期是否可以循环享有,沪府发〔2015〕40号第五条规定,“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期间累计病休时间超过按照规定享受的医疗期,用人单位可以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据此,上海地区执行的医疗期并没有累计计算周期的限制,而是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累计,这样的规定,有利于防止员工“泡病假”等情况的发生。
综上,关于医疗期的计算,要求用人单位妥善保管好劳动者进入本单位以来请病假提供的全部材料,据此将累计计算出的病休期,与劳动者可享受的医疗期进行比对,以此确认劳动者的医疗期是否期满。 (金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