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休假和病假,可以同时享受么?

【案情简介】

2020年1月1日,李某与上海某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李某的累计工作年限满1年不满10年,李某入职第一年,公司即给予其5天的法定带薪年假。2020年3月,李某因身体不适向公司申请病假10天,公司予以批准。2020年12月1日,李某向公司提出年休假申请,但公司称,因李某2020年病假休了10天,故折抵年休假后,李某已没有当年度年休假剩余,故对其年休假申请未予批准。后双方因年休假折算事宜发生争议,李某向某区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2020年度5天应休未休年假的工资。

【争议焦点】

王某2020年度存在10天病假,能否同时享受当年度带薪年休假?

【案件评析】

带薪年休假制度的设立,是为了保证职工在工作之外的休息休假权利,劳动者只要符合一定的工龄条件可以享有此项权利。除非法律明确规定不享有年休假的情形出现时,劳动者才不享有年休假。而病假制度的设立,是保证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时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的权利,故劳动者只要确有生病的事实就可以享受该项权利。那么年休假和病假能否同时享受呢?

从定义上来说,年休假与病假是两种不同类型且相互独立的法定假期,故常规情况下,劳动者可以根据其实际情况分别向公司申请。但两者之间又因法律规定存在某种关联,《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八条:“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条例第四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由此可见,法律对于劳动者不享受当年度年休假的情形存在明确规定,故在该法定情形下病假和年休假不能同时享受,但也非一天病假抵一天年休假,还是需要根据职工的累计工龄来测算年休假的抵扣关系。

本案中,首先,上海地区根据《关于本市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标准的规定(2015修订)》(“沪府发〔2015〕40号文”),之规定,劳动者在本用人单位工作不满1年的,医疗期为3个月,故李某的病假最长时间为3个月,现李某的实际病休天数为10天,尚在医疗期内。其次,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之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满10年的,年休假为5天。故公司给予李某5天的年假,系符合法律规定。最后,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之规定,职工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申请病假累计超过2个月以上的,不再享受当年度年休假,现李某于2020年度申请病休仅为10天,远未超过2个月以上,故李某仍可以享受2020年度5天带薪年休假,公司未安排李某休2020年带薪年休,应依法向其支付2020年度带薪年休假工资。

年休假和病假,系涉及到劳动者的休息权和健康权,故也是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熟悉并遵守劳动法规定的休假制度,特别是在涉及年休假、病假的折抵问题上,应当仔细审核劳动者的累计工作年限,正确计算出其法定的休假天数,才能依法保障劳动者休假休息的权利。而劳动者也应当妥善保管自己累计工作年限的证明,了解并遵守公司的休假管理制度,在无法享受休假的情况下,应当及时向用人单位反馈以及主张。

(金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