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缴纳社会保险费,可否导致劳动合同即时解除?
【案情简介】
2018年1月起,老王进入本市某物业公司从事保安工作,月工资3000元。物业公司每月10日以现金签收方式向老王发放工资,并提供工资条,其中显示公司已代扣其社会保险费个人应缴纳部分。
2021年6月,老王因突发疾病入院治疗,却发现社保卡不能正常使用。事后,老王了解到物业公司实际并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从而导致此次就医产生的医疗费15000余元不能报销。双方经多次交涉,物业公司既不愿为其报销医疗费,也无意为其补缴社会保险费。无奈之下,老王在2021年9月初,以物业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物业公司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2000元。仲裁委员会立案后,依法予以受理。
审理中,老王表示,物业公司虽已代扣其社会保险费个人应缴纳部分,但实际并未办理缴纳手续,致使住院期间产生的医疗费无法办理报销手续。且考虑到其罹患的疾病还需后续治疗,老王主张其被迫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物业公司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物业公司认可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问题属于人事部门的工作疏漏,并承诺其会尽快为老王办理补缴手续,但不同意支付经济补偿金。
【争议焦点】
未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可否据此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享有经济补偿金?
【裁决结果】
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裁决:对老王要求物业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2000元的请求,予以支持。
【案件评析】
劳动合同解除历来是劳动法领域的重要议题,而劳动者享有的特别解除权又是其中一项特殊的法定权利。《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及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情形,劳动者可无需提前三十日通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法享有经济补偿金。
应当注意的是,立法者给予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方面倾斜保护的同时,由于行使特别解除权可能会给用人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带来重大影响,因此,在平衡保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合法利益基础上,需要考量用人单位是否已构成对法律规定、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根本违反。在用人单位有明显过错行为的前提下,方可允许劳动者行使该项特别权利。
回到本案中,尽管物业公司代扣了老王的社会保险费个人应缴纳部分,但实际并未按时申报缴纳。而在老王因未缴纳社会保险费产生无法报销医疗费的损失后,物业公司既不愿为其报销该笔费用,又拒绝协商解决,由此不难看出该公司存在主观恶意。用人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是对劳动者权利的严重侵害,劳动者据此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符合立法的精神。基于此,老王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追索经济补偿金的仲裁请求应得到支持。
事实上,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曾在2009年出台了《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其中对于“及时、足额”支付及“未缴纳”情形的把握,提出了要双方贯彻始终,坚持合法合理公平原则的要求。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计算标准,在实际操作中往往比较复杂。法律规定的目的就是要促使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都诚信履行。如果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违规或有悖诚信的等情况,从而拖延支付或拒绝支付的,才属于立法所要规制的对象。而双方对于缴费基数以及缴费起止年月有争议的,可通过向相关部门投诉举报,则不应一概以“未缴纳”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
总而言之,立法者希冀劳动合同当事人都以诚实信用为原则,亲自全面履行权利和义务。如用人单位有类似于本案的违法行为,且确已达到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严重程度,裁审机构应当在查明案情,区分不同责任承担的基础上,进而支持劳动者的合理诉求。 (顾松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