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职工可以支付高温津贴?
【案情简介】
李某在某大酒店有限公司担任行李员岗位,月薪为4500元。双方签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2020年6月至9月期间,酒店未向李某支付高温津贴。李某遂向某仲裁委提出申请:要求支付2020年6月至9月期间高温津贴。庭审中,李某称其工作环境在室外,工作内容系帮助住店客人搬运行李,故应当享受法定高温津贴的福利待遇。酒店方则提供了数张照片,证明公司已在李某的工作区域为其配备了遮阳伞、风扇和喷雾装置用以降温,另公司出于人性化考虑,已在李某2020年6月至9月期间工资中增加了每月100元津贴作为补偿。李某表示此津贴标准系酒店自行决定,并未得到李某同意,但李某表示同意在法定标准中予以扣除。
【争议焦点】
公司在工作场所采取降温措施,是否可以不予支付高温费?
【裁决结果】
因李某岗位系在室外,虽酒店称在其工作场所采取降温措施,但仍无法证明将李某的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故仍应向李某依法支付高温津贴。酒店虽发放了李某每月100元津贴作为补偿,但李某并未认同该标准,故仲裁委全额支持了李某关于高温津贴的申请。考虑到酒店已向李某支付了部分高温补偿,李某亦同意从中予以抵扣,故酒店还需向李某支付2020年6月至9月期间每月200元的高温津贴差额。
【案件评析】
所谓高温津贴,是补偿职工在特殊条件下的劳动消耗及生活费额外支出。作为项特殊的福利待遇,其产生背景,源于不同岗位在高温季节呈现的差异性,在高温条件下作业消耗较大的劳动者,理应比其他职工得到更多的物质补偿,这项福利待遇设置的本身体现了国家对一线工作人员的格外关怀。
那么哪些员工需要支付高温费?根据《关于调整本市夏季高温费津贴标准的通知》(沪人社规(2019)19号)文件规定:“企业每年6月至9月安排劳动者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夏季高温津贴。夏季高温津贴标准从200元/月调整为每月300元/月。对于劳动者工作场所难以确定的特殊情况,企业应结合实际,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等民主管理程序,合理制定发放办法。”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判断是否属于高温费的发放对象有两个标准,一是从事露天工作,比如快递员、环卫工人、建筑工人等等……,二是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比如炼钢工人、灶台厨师等等……具体要看工作场所的温度。同时,被派遣员工的岗位符合上述条件者,也应当与用工单位员工同工同酬,享受相同的高温费待遇。
司法实践中,对于是否符合高温费发放条件而引发争议的,举证责任一般倒置由用人单位承担。本案中,用人单位已确认劳动者的岗位在室外,虽用人单位称其采取了相关措施用以降温,但并不足以证明其已将李某工作场所的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且根据生活经验法则判断,劳动者所在室外的环境,仅仅依靠电风扇喷雾装置,也难以有效降低环境的物理温度。裁判者已无法实地判断当时所处的环境状况,具体的举证责任仍应落在用人单位。因为用人单位掌控着劳动者的工作安排,对于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的提供方,本身比起劳动者具有更强的举证责任。本案中的用人单位既然安排了劳动者室外的工作岗位,就完全有条件对采取降温措施的区域进行实时监控,并提供有效的检测报告予以反映真实状况,而不是仅凭工作照片来简单判断。
总之,如何给不同劳动条件下的员工发放高温津贴,避免员工因负面情绪影响工作效率,需要发挥企业的智慧管理水平,多做实地调研,多听员工意见,多留意细节,依法走民主协商方式,才能制定出公平、合理的解决方案。
(金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