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季高温津贴
发放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参照执行。
发放时间
每年6月1日至9月30日
发放条件
每年6月至9月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季节津贴。
发放标准
每月300元
发放规定
可以按月发放,也可以提前一次性发放。
重要提示
当气温达到38℃及以上时,除涉及国计民生、城市运行安全和人民基本生活等重要行业外,工作环境不能满足极端高温条件作业的企业,可视实际情况采取暂停工作和保证休息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