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许可从事职业技能培训谁来处罚?
【基本案情】
近期,刘先生至劳动监察机构投诉A公司存在未经许可从事职业培训的违法行为。刘先生称通过网络广告得知A公司在招募学员,该公司承诺为参加培训并通过考核的学员提供相应就业岗位。刘先生遂向A公司报名育婴师科目。经过7天的职业技能培训,刘先生顺利通过考核,取得培训证书。事后,刘先生在权威机构网站上未能查到其取得证书的相关信息,怀疑自己被骗,故前来劳动监察机构投诉A公司涉嫌存在未经许可从事职业培训的违法行为。
经查,A公司为民营企业,主要经营家政人员的招聘及培训业务。其工商注册登记的信息中并无从事职业技能培训及考核的经营范围,其也未取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关于职业技能培训及考核的许可。根据《人社部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68号】的规定,国家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将职业资格纳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实行清单式管理,目录之外一律不得许可和认定职业资格,目录之内除准入类职业资格外一律不得与就业创业挂钩。而A公司从事的育婴师职业资格培训,属于《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中的列项,应当在取得行政许可下方能开展经营活动。
在查清基本事实后,劳动监察机构将该案件线索移送给市场监管部门做后续案件处理。
【综合点评】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本市培训机构管理促进培训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中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要求,“由本市市场监管部门集中行使原本由本市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文化旅游、体育、科技、卫生健康等部门依法行使的涉及培训市场的有关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权,包括行政处罚案件的立案、调查、处罚等。”同时,根据《上海市培训机构线索移交与执法协作办法》之要求,在获取线索后,应当及时依法进行初步核实。经初步核实,认为违法事实基本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且属于市场监管部门相对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职责的,应当将线索移交至同级市场监管部门处理。
因此,劳动监察机构在检查中发现A公司存在未经许可开展职业资格培训的行为,经初步核实违法事实基本成立的,应当移送案件线索给市场监管部门,由后者行使行政处罚权。 (唐嘉伟沈静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