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工时制员工周末加班,需要支付加班费吗?

苏勤从学校毕业后就一直在本市的一家国企工作。去年,苏勤应聘到一家新单位工作。新单位是本市几家知名婚庆公司的供应服务商,实行的是以月为周期的综合工时制,每到周六、周日和国定假期每天都会工作12小时,虽然国定假日单位会正常支付加班工资,但过去的半年内,每个周六和周日单位只是按照正常出勤的标准支付工资。对此,苏勤十分不理解,觉得单位没有支付加班工资,侵害了她的权益。单位人事回复苏勤:她每个月月内总实际工作时间与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持平,如果超时单位会按照150%的标准支付加班工资,国定假日也会按照300%的标准支付加班工资,单位的做法没有任何问题。

请问:单位的做法是否正确?

分析:正确;实行月为周期的综合工时制,在一个月的周期内,实际工作时间总数不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总数,只是其中的某天工作超过8小时或某周超过40小时,不算加班。苏勤从事的行业比较特殊,因为大多数客户都会选择在周末和假期举办婚礼,苏勤所在公司恰巧又是提供婚庆服务的,所以只能在周末和假期安排她上班,平时安排她休息,只要不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即可。苏勤认为只要周末上班,单位就应该支付加班工资的理解是不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