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

○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中的“累计工作时间“是否指个人的所有工作经历的累计年限?

●答: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规定,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另根据规定,“累计工作时间”包括职工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从事全日制工作期间,以及依法服兵役和其他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可以计算为工龄的期间;可以根据档案记载、单位缴纳社保费记录、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确定。

○问:请问公司女职工怀孕后能享受哪些假期?生育后的产假工资是社保中心支付吗?

●答:与本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参加本市生育保险期间计划内生育,且在按规定设置产科、妇科的医疗机构生产的,可按规定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还可以再享受生育假30天。若属于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生育妇女在领取生育生活津贴期间,所在单位和个人仍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从业的生育妇女在领取生育生活津贴期限内,其所在单位不再支付产假工资。若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前工资标准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执行,即“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