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场问答】

○问:公司境外股东派遣一名外国人到上海公司工作,该外国人以派遣函方式获得外国人工作证,没有跟上海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请问是否要为该外国人缴纳社保?

●答:与境外雇主订立雇用合同后,被派遣到在中国境内注册或者登记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工作的外国人,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境内工作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问:经鉴定为8级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该怎么申领?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答:办理工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需根据不同情形,分别携带以下材料:1、鉴定费用凭证(申请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的,需携带相关费用票据原件);2、收入凭证(工伤人员为按项目参保从业人员、协保人员的,需携带其负伤前12个月的工资性收入凭证复印件);3、垫付凭证(单位若提出已垫付工伤伤残待遇的,需携带由工伤人员签收的已垫付的相关凭证复印件)。注:如由用人单位办理的,上述材料复印件需由单位加盖公章。由个人自行办理的,材料复印件由本人签名。委托他人办理的,另需携带委托人签名的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

○问:请问《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和《关于本市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是否仍然有效?

●答:《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系原劳动部于1953年1月26日颁布实施,目前仍然有效。另,根据沪人社规[2018] 13号文件的规定,《关于本市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沪人社福发[2013]29号)的有效期延长至2023年3月31日。